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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6日 23:40
  一、审核审批管理
  1. 保密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审批。
  2. 保密办公室秘书要对承办人提交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保密办公室主任复审。不同意受理的,退回或告知承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再行审批。
  3. 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核审批申请,保密办公室一般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4. 对审核审批中的个别重大问题,由保密办公室主任报告分管校领导后再行审批。
  5.对没有按期办理保密审核审批事项的需补办的,由承办人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说明,待保密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予以补办。
  二、保密印章管理
  1. 刻有“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和“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字样的印章由保密办公室指定2名秘书分别保管。
  2.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保密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4. 印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由主管校领导签批的文件等,方能加盖“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由保密办公室主任签批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委托授权签批的,方能加盖“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印章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
  5. 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三、文件资料管理
  1. 凡需保密办公室留存的文件、审批表、复印件、说明等文字材料,必须分门别类并妥善保管。
  2. 涉密材料或敏感材料必须放入保险柜存放,不得随意摆放。
  3. 办公室每个月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总,同时在内部工作计算机上录入相关信息形成电子档案。
  4.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定期将有关文件资料装订成册,如需存放学校档案馆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发布管理
  1. 保密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网站信息的收集、更新和维护等工作。
  2. 保密办公室网站上的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不得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
  3. 使用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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