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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9日 1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化、自动化,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统计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二级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下设统计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配备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工作,组成学校一级统计网络;各学院(部)、科研基地机构、附属单位配备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组成学校二级统计网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统计工作,并在党政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单位完成涉及本单位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科室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专项统计报表,并定期向党政办公室信息统计科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促进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统计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填报,各相关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填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批示后报出,同时抄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所报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党政办公室有权对各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各单位需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账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报表资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党政办公室定期在校园上发布统计数据,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应依据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经党政办公室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过定期评比,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理:
  (一)未按照统计工作规范执行的;
  (二)未搜集、整理、归档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四)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五)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六)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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