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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6日 2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干部工作素养和能力建设,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继续推行使用电子公文,除因特殊要求使用纸质外,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都应通过OA系统进行。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全校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校园网络通知公告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由学校党委、行政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按职责分工由各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单位代拟稿,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行文。
  (三)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行文,应当按职能分别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处理。
  (四)学校二级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授权,并按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由主办单位上报。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向校内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二)除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校内各单位发文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同级部门和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学校二级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本单位或校内同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行文。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五条  公文的版式、纸张、印制、装订等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执行。公文用纸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起草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提交公文文稿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公文文稿至相关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应先经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书记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决定,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发布或分发。
  第二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专门的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五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分别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机要秘书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公文,涉密单位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外来涉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经学校定密产生的涉密公文,其密级的变更或者解除由学校定密责任人决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专用章。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和职权范围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六条  新设立的二级单位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校内公文含电子公文。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将在国家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文件管理规定》(校党办字〔20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